為了支持他們在學校學習的能力,三項聯邦法律特別適用於有國際禁止和、有其他特殊需要的兒童。 需要注意的是,不同的州對每一部法律的資格、可用服務和程式有不同的標準。父母必須瞭解這些法律,以及這些法律如何適用於他們的州。
- 《 殘疾人教育法》(IDEA) 是1975年通過的一項聯邦法律,規定了美國兒童的所有特殊教育服務。它說,所有患有國際直提系統的兒童都有權接受"免費、適當的教育",並概述了學生、其父母、教師和學校的詳細角色和權利。 它還要求每個需要個人教育計劃(IEP)的學生,該計劃可能包括各種服務、支援和工具,使每個學生的教育盡可能平等和有效。它強調了在每個兒童「最綜合的適合的設置」中提供所有這些資訊的重要性。
- 1973年《康復法》第504 條是一項民權法規,要求學校不歧視殘疾兒童,併為他們提供合理的住宿。它涵蓋了所有接受任何聯邦財政援助的計劃或活動,無論是公共的還是私人的。
- 《美國殘疾人法》(ADA) 要求除宗教組織以外的所有學校滿足這些差異或障礙兒童的需要。根據《禁止兒童教育法》,有資格的兒童不能被剝奪教育服務、計劃或活動,並禁止歧視所有此類學生。